西周的刑法体制,较之商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。早在西周建国之初,周公就制定了具有法律意义的《誓命》,到周穆王时,又命甫侯制定了更加详尽的成文法典《吕刑》。《吕刑》对于西周王朝的刑法种类有比较明确的说明,将刑法分成五大类,所以又称“五刑”,分别是墨刑、劓刑、剕刑、宫刑和大辟。
其中墨刑是在脸上刺字,相关的条款共有1000条。劓刑是割去犯人的鼻子,相关的条款也有1000条。剕刑是砍断犯人的腿,相关的条款共有500条。宫刑是对男子割去生殖器,对女子则处以幽闭的惩罚,其相关的条款有300条。大辟就是砍头,相关的条款一共有200条。从内容上看,西周王朝的刑法体制涉及罪罚的各个方面。
西周王朝的刑法体制,尽管制定了条款繁多的死刑及肉刑,但是,与商代刑法相比,还是要减轻了许多。周初的统治者在总结殷商灭亡的教训时,都指出了刑罚过于残酷这一问题。因此他们都一再告诫子孙后代要“明德慎罚”。但是,对于“不孝不友”等违背基本宗法伦理规范的行为,还是主张要“刑兹无赦”的。这一点充分反映了西周统治时代社会组织形态的宗法性本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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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代已经对赎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。《吕刑》中就说,犯了上述“五刑”的人,可分别通过交纳100锾、200锾、300锾、600锾及1000锾等不同的罚金而得到赦免。西周铭文中就记载,一位应受鞭打1000下并处以墨刑的人,最后通过交纳300缓的罚金而免受了处罚。
此外,西周王朝还规定,对于一些特殊人物,可以减轻刑罚。例如,《周礼·小司寇》中就规定了减免刑罚的“八议”,分别对亲、故、贤、能、功、贵、勤、宾等八种人予以减刑。
西周王朝的刑法,会根据实施刑法的时间及地点的不同而变化,具有一定的弹性。《吕刑》中就明确说:“刑罚世轻世重”,即用法要根据社会秩序的好坏而有轻重的变化。世乱用重刑,世清用轻刑。
《周礼·大司寇》中则主张“刑新国用轻典”,“刑平国用中典”,“刑乱国用重典”。例如,西周初年,周公对于初封于卫的康叔就明确指出,在殷商遗民聚居的地方,宣布法律、判断诉讼要以殷人原先的法律为依据,不要自作主张地随便处罚。分封叔虞到唐地的时候,册命文书中则明确告诉他要“启以夏政,疆以戎索”,即按照当时的文化习俗管理新建立的国家。显然,这里面包括了因地、因俗而实施刑法的某些精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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